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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办理程序
2009-09-29 11:15  文章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办理程序

一、备案登记项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二、备案登记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三、备案登记部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地址:屏山镇东街2号;联系电话:8911445 8903413)
四、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到备案部门领取《备案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登记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相关材料给予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登记,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并加盖备案登记部门印章。
五、办理时限:自收齐相关备案材料,并经审核完整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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