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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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9 11:09 文章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核程序
一、审核项目
县城主城规划区及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核。
二、审核依据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38号)第五条;
(二)《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三、审核部门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
四、审核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县便民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窗口提出申请。
经窗口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备齐所需的申请材料。
经窗口审查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由县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设置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一致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综合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审核条件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
2、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
3、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500米以上;
4、不得妨碍或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5、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与回族等民族聚居区及其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6、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和有毒、有害场所。
(二)乡(镇)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国家规定的待宰车间、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
3、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4、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5、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其他条件。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除具备乡(镇)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
2、有符合环保标准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申请应当具备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明;
2、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3、设置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
4、有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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